网络成瘾
目前,国内外网络成瘾疾病存在命名混乱、定义不明确、治疗不规范等问题。面对网络成瘾发病率的逐年增高,科学统一的命名及定义,规范的诊断与治疗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据此,中国青少年心理成长中心历经近4年时间,通过对1300余例网络成瘾患者的临床观察和研究,对网络成瘾进行了命名、定义并制定了临床诊断标准。
1网络成瘾的命名
1.1已有命名 对于网络成瘾现象,目前有许多相关的名称。如“网络成瘾”(Internet addiction,IA),“网络成瘾障碍”(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IAD),“网络依赖”(Internet dependency or Internet dependence)、“病理性网络使用”(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PIU)、“问题性网络使用”(problematic internet use)、“网络过度使用”(excessive internet use)、计算机依赖(computer dependency)、上网依赖(on-line dependency)、“冲动—强迫性网络使用障碍”(Impulsive-compulsive internet usage disorder,IC-IUD)等。
上述对网络成瘾的命名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大类,第一类从成瘾行为学角度出发,称为“网络成瘾或网络成瘾障碍(internet addiction or 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s)”; 第二类从冲动控制障碍角度出发,称为“病理性互联网使用(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第三类如“过度(excessive)”,“问题性的(problematic)”,“适应不良的(maladaptive)”网络使用,与前两类相比,很少牵涉疾病或障碍的理论。
1.2陶然课题组的命名及归类 从以下5个方面考虑,从成瘾行为学角度出发,笔者决定采用“网络成瘾”这一疾病命名。
1.2.1“成瘾”词源及其应用
“成瘾”一词的由来,“成瘾”(addiction)一词最初起源于拉丁语“addicere”,意味着“被绑定”(bound to)或者“被奴役”(enslaved by),最初这一术语并未特指物质使用。WHO 出版的Lexicon of Alcohol and Drug Terms,在“成瘾,药物或酒精”词条的解释中,提到“成瘾这一术语已经长期使用,但是用法多变。”为了特指物质使用并避免“成瘾”含义复杂而引起的争议,1964年WHO专家委员会建议使用“依赖”取代“成瘾”或“成习”。美国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3版(DSM-Ⅲ)认为生理依赖是物质依赖的核心,可以通过长期使用一种药物实现,并可以出现耐受和戒断(例如,治疗高血压的β受体阻滞药),但这种生理依赖可以不伴有社会功能受损。近年来,学者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非物质相关障碍来研究成瘾的本质[1,2],认为成瘾的核心要素是“对一种行为的控制能力受损”[1~3],同时,成瘾更关注其对个体、家庭及社会的不良影响。网络成瘾不是由于物质摄入所引起,导致社会功能受损,故宜将其命名为“网络成瘾”,而不是“网络依赖”。
1.2.2“病理性互联网使用”实则是套用病理性赌博模式
目前,主张“病理性互联网使用”的学者,实则是套用了病理性赌博的模式。1980年,美国精神病学会首次将“病理性赌博”这一障碍纳入DSM-Ⅲ中“未列入其他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类别,然而其症状诊断标准是基于物质依赖模式[4]。出现这种矛盾是因为DSM-Ⅲ中只有“与物质有关的障碍”类别,它强调某一种或某些特定的物质摄入体内。同时,冲动控制障碍中除病理性赌博以外其它障碍(例如,拔毛发狂、偷窃狂、纵火狂等)并非基于物质依赖模式,故将“网络成瘾”称为“病理性网络使用”,归入冲动控制障碍类别是欠妥的。
1.2.3 ICD-11、DSM-Ⅴ将物质和非物质使用相关问题纳入“非物质成瘾”之趋势,目前,ICD-11、DSM-Ⅴ都有将物质和非物质使用相关问题一同纳入“成瘾”的趋势。美国药物滥用咨询委员会第99次会议[5]在未来精神疾病分类研究计划中指出ICD-11和DSM-Ⅴ的目标是“在精神与行为障碍及其定义上尽可能达成一致”。这次会议有关术语命名问题的讨论有:“非物质使用成瘾”还是“强迫行为”、“成瘾”还是“依赖”、“有关依赖的诊断标准仅仅特指物质吗?”。本次会议还讨论了将赌博、计算机游戏成瘾等纳入非物质成瘾的候选名单。中华精神病学会在制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时,也要求术语既要精确地表达疾病的内涵又要向国际标准靠拢。DSM-Ⅳ工作组于2006年出版了专著——Diagnostic Issues in Substance Use Disorders (Addiction,Sept. 2006, Vol 101, Supp 1.),其中有这样的2篇文章:“成瘾障碍应该包括非物质相关障碍吗[6]?”和“成瘾行为应该扩大范围、纳入病理性赌博吗?[7]”。这2篇文章均提到病理性赌博在临床特征、人口统计学、社会特征、共病及生理和遗传方面与物质依赖存在共同之处,同时也指出了将物质使用障碍与病理性赌博归入成瘾障碍分类下的益处。
1.2.4临床实践观察结果
笔者通过对1300例网络成瘾患者的观察发现,绝大部分患者都存在对网络使用的耐受现象,停止或减少网络活动时出现烦躁、易激惹及坐立不安等戒断症状,而“耐受”及“戒断”恰恰是成瘾的两个重要特征。同时,成瘾行为还具备冲动控制障碍的冲动性特点[8],然而,冲动控制障碍却不具备成瘾的耐受性及戒断反应特点。
1.2.5文献检索中“网络成瘾”使用频率最高
截止到2008年8月17日,以“internet addiction”or “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pathological internet use”作为关键词在PUBMED内进行搜索,分别得出84篇和9篇的结果,使用“网络成瘾”这一命名的论文数量远远高于“病理性互联网使用”。
综上5方面所述,笔者认为“网络成瘾”宜归入“非物质成瘾”类别,并将其命名为“网络成瘾”。
2定义
根据以上研究及临床特征,笔者对网络成瘾进行如下定义:网络成瘾是指个体反复过度使用网络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障碍和社会功能受损,表现为对网络的再度使用产生强烈的欲望,停止或减少网络使用时出现戒断反应,同时可伴有精神及躯体症状。